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7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大道西段9号技术中心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住所地巴马镇练乡村文福屯。
法定代表人雷运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丰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宁明城中镇兴宁大道西六里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西吉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广西丰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也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