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执17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4月6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贵州黔瑞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55250F。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黔瑞康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黔瑞康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8116.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