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瑞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贵州黔瑞康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2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执17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4月6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贵州黔瑞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55250F。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黔瑞康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黔瑞康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4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8116.5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