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执179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4月6日生,住大方县。
被执行人:贵州黔瑞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14355250F,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28号灵达新苑4层68号(湘雅社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黔瑞康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黔瑞康科技有限公司在231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4958.6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黔瑞康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8116.52元的
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