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1142号
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才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锋,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姚培栋,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克林轻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大普吉同心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战。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克林轻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16元由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陆 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