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克林轻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克林轻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02民初703号之一
原告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克林轻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文本》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有关条例执行。协商不成,可在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判断何方当事人为守约方,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故该约定不明确,应认定无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克林轻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振英
书记员  崔彦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