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小梅来野商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异124号
异议申请人:天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路153-12。
法定代表人:张广州。
被申请人:北京**来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被浸湿朝阳区北苑路170号3号楼7层1单元801号251。
法定代表人:邓高明
被执行人:天津**来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381号。
法定代表人:邓高明。
异议申请人天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天津**来野商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北京**来野商业有限公司为(2020)津0104执5280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人天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戴舒燕
审判员  叶金馥
审判员  酒 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鲁 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