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小梅来野商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04民初8976号
原告:天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昆仑路153-12。
法定代表人:张广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凤兰,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来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拉萨道**电子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邓高明。
原告天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与被告天津**来野商业有限公司(**来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凤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装修款87581.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店铺内部装修,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装修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但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法院。
**来野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1月原、被告签订《店面装修工程软装设计与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店面软装设计与安装工程,工程名称:万德庄大街店,工程地点:南开区万德庄大街84号。工程价款总计人民币134741.10元。工程价款的支付约定为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5%即人民币47160元,于本合同生效后支付,双方通过签字盖章确认《设计方案》、《报价清单》以及装修图纸等材料后,被告支付合同进度款87581.1元即合同总价款的65%。装修完工后,被告在工程竣工确认书上加盖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2019年12月6日被告向原告公司转账支付工程预付款47160元。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面装修工程软装设计与安装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亦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装修被告店面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装修工程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的主张所依据事实和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87581.1元。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来野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87581.1元。
如果被告天津**来野商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计995元,由被告天津**来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