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民初986号
原告:***,男,生于1951年2月2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仁,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华,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第2栋2单元9层20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660216444。
法定代表人:欧阳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睿国,陕西一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日以需补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2.00元,减半收取421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陆 军
人民陪审员 秦春波
人民陪审员 田作虎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吕祥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