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城北胜强建材经营部、西宁阳光唐道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4202号
原告:西宁城北胜强建材经营部。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经营者:马胜宾,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忠、段义君,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阳光唐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25号25-51。
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第2幢2单元9层20903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雄,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宁城北胜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西宁阳光唐道置业有限公司、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西宁城北胜强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城北胜强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2元、本院减半收取计7016元,由原告西宁城北胜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冶 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薛长伟
书 记 员  崔家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