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宝鸡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3执299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3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99828元,执行费291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2739元,其中199828元已发放申请人宝鸡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2911元已缴纳本案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3执29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