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某某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安丘市青云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3382号
原告:西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邱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帅,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嘉辉,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青云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郝振强。
被告:安徽国创能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朱丽霞。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凌云物资供应站。经营场所:郑州市上街区。
经营者:李跃甫。
被告: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雄。
被告:西安市航空基地鑫宇建筑工程队。经营场所:西安市。
经营者:马倩文。
原告西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青云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国创能投建筑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凌云物资供应站、被告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航空基地鑫宇建筑工程队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原告西安**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惠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