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源市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21民初2494号
原告:河源市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紫金县风安镇觉民村河塘坝交坝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1MA54LAQFXQ。
法定代表人:江欢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培良,广东普罗米修(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蓝海风中心写字楼7层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660216444。
法定代表人:欧阳雄。
原告河源市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河源市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源市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90元,因原告河源市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895元,申请保全费3514.73元,均由原告河源市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刘越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利华
书 记 员 黄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