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444。 法定代表人:欧阳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4民初3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2)陕0404民初37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秦都区人民法院或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5日申请人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关提出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咸阳市秦都区,并不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辖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该认定是错误的。上诉人即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XX区XX城XX路XX幢XX**XX层,位于西安市未央区,也不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辖区。 被上诉人潍坊华光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对于双方产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的约定亦为工程所在地法院,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应按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审理,不再适用上诉人提出的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XX街道办,按照相关规定,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支持,予以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