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锐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卓朗消防服务有限公司、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02民初302号 原告:陕西锐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枣园南岭64号6幢4**40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06QN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卓朗消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欧亚大道666号欧亚国际一期2幢1**3层10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35702713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路***中心写字楼7层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6602164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锐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卓朗消防服务有限公司、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锐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锐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卓朗消防服务有限公司、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锐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陕西锐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