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通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丰市城市管理局、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民初第8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
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梅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丰市城市管理局、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贾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钱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