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

***与***、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04民初111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作市马村区祥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高开区。
法定代表人:左明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鑫固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一一九勘探队、焦作市鑫固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邓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