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8025号
原告:宁夏迪威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治平路280号水木清苑33号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新亚太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名人国际大厦2016号公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迪威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新亚太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迪威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迪威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宁夏迪威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赢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蕾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