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04执保1063号
宁夏佳泰安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宁夏佳泰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新亚太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33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佳泰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新亚太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339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