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亚太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诉前调书895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宁夏新亚太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名人国际大厦2016号公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新亚太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向原告沈**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因原告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