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北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现住新疆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北产业园吉彩路**(彩北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住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洪中,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7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352500元、违约金100000元,受理费38014元、执行费37305元,合计352781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09月21日被执行人湖北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陆续缴纳案款320305.37元,于2020年07月15日陆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到国土、房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土地、房产登记情况,于2020年11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办公楼一栋(面积2094.19㎡),并于2021年1月21日将被执行人湖北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湖北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洪中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蔡 辰

审判员 孟雪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亚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