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唐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7208号
原告:宜兴市*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UUJC3J。
法定代表人:*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688832955C。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兴市*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氏公司)诉被告湖北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氏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氏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氏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氏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