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源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源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执2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府后路3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2XNKPQ2W。
法定代表人:张晓忠,经理。
被执行人:蒋招采,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待,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关于***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蒋招采、**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702民初4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蒋招采、**待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764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蒋招采、**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工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待名下有北京现代牌车辆(车牌号浙C×××××号)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招采、**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居社区组织发出调查函,但无被执行人经营、财产情况等信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招采、**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曾 珍
执行员 杨丽婷
执行员 叶 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洁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