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艺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艺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峰鸣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3058号
申请人:四川艺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毛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蓉,女,汉族,1995年2月22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都峰鸣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谢科平。
四川艺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峰鸣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艺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证生效裁判能够顺利执行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成都峰鸣园林有限公司名下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繁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内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元,经本院询问,明确保全财产为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峰鸣园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四川艺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名下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繁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同时申请人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533023181820200000177),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艺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峰鸣园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0000元的财产。
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870元,由申请人四川艺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美姣
书记员陈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