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艺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峰鸣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30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艺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毛敏。
被申请人:成都峰鸣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谢科平。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艺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峰鸣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四川艺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了(2020)黔0113民初30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成都峰鸣园林有限公司价值470000元的财产。现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四川艺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峰鸣园林有限公司在(2020)黔0113民初3058号案件中的查封、冻结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