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1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莫文伟,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谌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民终1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28312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截止2019年10月15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28312元及利息。本院受理案件后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公告传唤但未到本院接受调查传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中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8)川07民终10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冰
审判员  毛 琴
审判员  母凯豪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