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软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5612号
原告: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壮。
被告:软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中关村领创空间223室。
法定代表人:冯嵱。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选。
原告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软通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常晓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