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91民初2068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软件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沈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艳青,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铭,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华讯方舟软件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讯方舟软件信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华讯方舟软件信息有限公司、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华讯方舟软件信息有限公司、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30元,减半收取计2126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讯方舟软件信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170元,由反诉原告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丽荣
审判员 李晓敏
审判员 赵伟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