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4653号
原告: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虹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随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栩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