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2民初5278号
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汇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久北巷8号1栋3层3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震强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