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4899号之一
原告:四川原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玉泉北街70号华润中央公园四期2幢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3270869939。
法定代表人:贾志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梅,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漓湘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7537H。
法定代表人:莫湘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原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原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原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原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88元,减半收取为80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44元,由原告四川原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兆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谢国莉
书 记 员 吴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