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1民初728号之一
(2022)川1521民初72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叙州区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时代匠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AG171B,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县府街(金江花园二期)1幢2层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四川时代匠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审理中,被告**于2022年3月9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反诉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8812元,减半收取计9406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1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雷 玉
书 记 员 聂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