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姚恒标、南京金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15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姚恒标,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南京金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招贤东路65号229室。
法定代表人:陈大金。
原告***与被告姚恒标、南京金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前,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姚恒标、南京金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姚恒标、南京金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颜珺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庾丹妮
书记员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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