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军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定鸿运来物流有限公司与马尔康军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322民初330号
原告:泸定鸿运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定县泸桥镇延安路(长堤湾畔)3幢1-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22MA67LRKD6F。
法定代表人:黄海,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四川甘东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尔康军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尔康市滨河路香巴拉商城D幢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1MA637C0797。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泸定鸿运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尔康军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定鸿运来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定鸿运来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9元,减半收取计3129.5元,由原告泸定鸿运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