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2127号
原告:***,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R8R98。
法定代表人:赵飞。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大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