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2127号

原告:***,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R8R98。

法定代表人:赵飞。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大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