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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926号 申请人:姚成,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创业路8号301-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姚成、***与被申请人***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姚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