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财保150号
申请人:成都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顺和横街2号附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722880113。
法定代表人:伏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金手指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841488。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申请人成都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金手指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经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1)川1381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金手指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堡支行账户(账号2283××××1090)上的存款2074983.20元予以冻结。诉讼中,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已经和解达成协议,申请人成都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金手指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堡支行账户(账号2283××××1090)上存款2074983.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