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武侯民初字第208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代理人***,四川尹刘周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尹刘周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烽火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伏峰。
委托代理人牟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烽火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欢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沈俊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