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大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03民初26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亮,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大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民主街1组1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四川大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大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周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