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522号
申请保全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00032717。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圣城街道富地中心22楼2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炳光。
被保全人:***,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南湖路以南中铁逸都国际城地块三4号楼2单元110。
被保全人:山东润广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片区凤凰路以东、汉峪中路以西、南湖路以南中铁逸都国际城地块三4号楼2单元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7288969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润广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76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润广防水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魏云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贾海霞
书 记 员 王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