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执1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00032717。
法定代表人:刘炳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宇,山东诚功(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金马路桐荫街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南园**小区。
负责人:赵俊忠,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琪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