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执1206号
申请执行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00032717。
法定代表人:刘炳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宇,山东诚功(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金马路桐荫街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南园**小区。
负责人:赵俊忠,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79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冻结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琪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