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执1206号
申请执行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00032717。
法定代表人:刘炳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宇,山东诚功(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金马路桐荫街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南园**小区。
负责人:赵俊忠,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791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冻结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琪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