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知怡金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6民初616号
原告:南京知怡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刘从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全,该公司经理。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姚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迪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崔纪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迪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刘炳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飞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刘义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知怡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佳涂乐恒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迪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迪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飞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知怡金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知怡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若青
书 记 员  胡梦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