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宝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佳源创盛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02执1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000327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大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佳源创盛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湖街道云都社区中环东路2297号1101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4926424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佳源创盛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民初65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浙江佳源创盛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76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3472元由被执行人浙江佳源创盛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余额,因另案已被冻结,本案已办理轮候冻结,现无权进行司法划拨;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浙江佳源创盛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青云路202号不动产,经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苏省溧阳市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经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无该不动产;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苏省溧阳市平陵西路279号2幢2-402室房屋,该房屋由另案首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现无权进行司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佳源创盛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因另案已被查封,本案已办理轮候查封,现无权进行司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2份,但投保人并非被执行人,不符合强制退保条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3年3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3年3月29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3年8月3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02执12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犇 审判员** 审判员应佳志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