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69号
申请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000327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781206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39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7395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90.00元,由申请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