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97号
申请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000327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781206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7395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7395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