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31民初795号
原告:锦州沈锦双轮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61228651Q。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17234XL。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沈锦双轮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通洲煤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沈锦双轮泵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沈锦双轮泵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沈锦双轮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锦州沈锦双轮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