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2106号
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赵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贞,新疆坤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杰,新疆坤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师奕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5幢403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守礼,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师奕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唐 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