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2民初1385号
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查找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96元,减半收取计25,798元,由原告新疆瑞特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