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14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扬州中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扬州中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智谷大厦**1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驹,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一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一审被告:新疆乌苏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312国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扬州中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被告乌苏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0民终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扬州中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智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